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

**等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97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红,女,1965830日出生,汉族,白盆窑卫生队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714日出生,满族,西城区大栅栏便民服务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系赵秀红之夫,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花乡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连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二区5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4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赵秀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花乡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盆窑公司)、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秀红、**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书在书写格式、判决时间、判决内容及依据有重大瑕疵,隐瞒了赵秀红、**提供的证据。赵秀红、**怀疑白盆窑村委会向一审法院出示的《白盆窑村宅基地、人口认定表》是伪造的。白盆窑公司与***2012年初签订的汾庄164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空挂户”为由,判决维持原判不当。赵秀红、**有户口,有宅基地,是理所当然的被安置人,享有规定的46平方米的住房指标。赵秀红多次往返于村委会、拆迁公司、村小队,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赵秀红和**的拆迁安置利益被拆迁公司剥夺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白盆窑村委会)向一审法院的陈述及白盆窑村委会出示的《白盆窑村宅基地、人口认定表》,确认赵秀红、**并非安置人口。赵秀红、**要求确认白盆窑公司与***签订的《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货币)》无效,依据不足,故两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秀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秀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 理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戈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