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

**与北京通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02108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北京通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冲,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二区5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X(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通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惠公司)、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通惠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X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通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通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通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