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二区5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北京市风机厂退休职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0866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转包合同,被申请人只是公司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之一。(二)原审法院在认定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又自相矛盾的以转包的方式计算被申请人应当获得转包费用。(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承包或转包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判定此案,明显错误。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以推断猜测的设定为主导,偏听偏信,妄加认定,无据判决,因此,请求高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永鑫公司将卫星队村拆迁腾退工作转包给***。因永鑫公司未就其直接组织人员、购置设备、已给付***各项办公、人员费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永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永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