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055号
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工业新区新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道山。
被告:***,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山东金瑞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12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