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53号
申请人: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招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