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43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招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5月4日出生,系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多、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