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招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748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泊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京0117民初297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1、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97760元;2、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通知车管所将该车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30日止,查封期限二年;被执行人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9月14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沧州恒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