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

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8民初605号 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宁县上戈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58032280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洛宁县。 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