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初字第756号
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2280-6。住所地:洛宁县上戈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众森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代审 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