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3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闫充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北京市怀柔区旅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系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村民,从2001年开始在本村村委会南2000米处开荒地15亩用于种植果树及其他林木。***2013年3月发现自己所种植的林木全部被损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东洼和***2个地块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地上物灭失与我局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把赔偿责任强加给我局。
本院认为:***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地块享有合法使用权,故一、二审法院对*文明要求返还桥麦节地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在***与拆迁方既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评估意见为依据确定***树木损失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