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25576号
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诚意润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齐,被告和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建协议》,约定了开发建设建筑物的相关事宜,系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要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取得区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根据本院至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况,该项目未取得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建筑物的建设亦未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故双方之间的《合建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建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原告作为涉案场地的提供方,有权要求被告腾退交还涉案场地,原告主张要求腾退场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合理的腾退期限。经本院释明,被告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就合同无效受到的各项损失主张权利,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名为北京市xx,2002年12月11日变更为现名。 1996年4月29日,原告(乙方)与农工商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长期租用甲方土地二亩左右,地点在高碑店街(xx东侧),乙方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不可出租或转让。乙方一次性拨付土地使用费25万元,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乙方使用土地的权力。地上建筑物由甲方负责进行施工,含所有地上物及附属建筑物依照工程总预算,乙方一次性将其全部收购。 2008年1月20日,原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合建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建设的工程坐落于1356号院原甲方办公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约为1300平方米。双方共同商定,在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办公用房3层,建筑面积约3000平米及附属配套用房。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合建原则为甲方提供合建项目用地,乙方提供联建项目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所建房屋第三层归甲方所有,用于办公,其余部分归乙方所有,用于服务业。本工程于2008年2月开工,于2009年2月28日前竣工,双方合作期限以1996年4月29日甲方与农工商总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为准。乙方计划将来在自己所得面积部分成立商务酒店,酒店名称待定,待商务酒店正式运行后,乙方将确定名称,进行变更,届时,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 2008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xx出具《证明》,同意原告在原址上翻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3479平方米。 2010年10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及第三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将名称变更为北京xx酒店。 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农工商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协议》,双方确认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于1996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 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承租1356号场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39年7月31日止,年租金45万元。 经本院现场勘验,1356号院内建有一座3层建筑物,其中1-2层由被告经营酒店使用,3层由原告实际控制。院落北侧建有8间平房及1间棚子,院落东南角建有1间平房,均由被告实际使用。 经查,1356号院所涉土地产权性质为高碑店村集体土地,双方在该集体土地合作建设建筑物未取得区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亦未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 经本院释明,被告表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建协议》无效,不在本案中就损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依法另行解决。
一、确认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北京诚意润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签订的《合建协议》无效; 二、确认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诚意润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三、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院内房屋(含院内三层办公楼中的一层和二层的全部房间、东南角平房1间及办公楼北侧的平房8间及棚子1间)及场地腾退返还给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潇
法 官 助 理   梁 远 书  记  员   夏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