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146号
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
法定代表人:孙洁。
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南里1356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梅。
被告:北京诚意润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北胡同1号楼1018室。
法定代表人:许国梁。
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宝鼎润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意润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 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