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978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
法定代表人:孙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添,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春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添、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9-2020季、2020-2021季)采暖费报销2054.4元;2.支付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房补每月80元,共计2080元。事实和理由:***于1969年3月8日入职,入职北京市政集团下属第四市政公司,之后就是春地公司处。***退休之后,2016年12月春地公司改制了,改制后继续找春地公司要房补,改制之后钱就不给了。***于2018年起诉要求支付采暖费(2018-2019季)及房补(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的诉讼请求。
春地公司辩称,双方已办理完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同意***的相关诉讼请求。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9月2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18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房补及供暖费问题,***提交了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标的企业为春地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及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职工大会决议、春地公司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履行方案,内容为:“按照市国资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市政集团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围绕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对所属经营同类、产业关联的企业实施改革调整力度,优化组织结构,继续减少所属企业数量。市政集团经研究,拟转让持有的春地公司全部股权,对春地公司实施调整退出。市政集团公司退出后,为保证春地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一、劳动关系的履行。继续履行继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股权转让后,春地公司继续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及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现有在岗职工的岗位、职务及现行月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功+职称+房补+独子+通讯)、福利待遇(五险一金、车补、医疗补助、防暑降温、供暖费报销、子女药费报销)标准保持不变,安全奖、年终奖金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经营效益情况而定。改制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在职职工,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改制职工本人与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春地公司与职工个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负责做好社会保险与档案关系的转移工作。三、退休人员管理。要保障春地公司改制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履行企业补贴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福利政策。四、改制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改制前与改制后合并计算”。***主张每月80元房补从2007年9月退休开始一直发到2017年12月,从2018年1月改制之后开始就不再发了,后经过诉讼,春地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的房补。***据此提交了(2018)京0105民初4097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京03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书。春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还主张(2019-2020季、2020-2021季)的采暖费2054.4元春地公司应该予以报销,之前的一直报销,到这次未进行报销,***据此提交了发票。春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与春地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协议,***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春地公司主张改制之后退休职工不再享有房补和供暖费的福利待遇,就此未提交相应的依据。***提交的《春地公司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履行方案》明确规定“要保障春地公司改制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履行企业补贴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福利政策”。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不能据此单方面降低员工的福利待遇。综上,春地公司应支付***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房补2080元(80×26)。***提交的采暖费发票显示数额与***主张一致,春地公司应支付***(2019-2020季、2020-2021季)采暖费,***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019-2020季、2020-2021季)采暖费2054.4元;
二、被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至二〇二一年一月期间房补2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