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排水公司)、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春地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242 号院是***的房产,***系2001年***工业区污水管线工程中的被拆迁人已是定论,一、二审裁定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显失公平公正,剥夺了***的诉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系2001年***工业区污水管线工程被拆迁人、享有安置居住房屋,但***是否应被认定为涉案工程被拆迁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