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天一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奉化市天一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3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天一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桥东岸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T。
法定代表人:胡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松洋路,组织机构代码:57367199-5。
法定代表人:李旭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天一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松洋路168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该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产品及物品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由另案处置中,本案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6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天一数码网络有限公司货款92623.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8元,执行费1305.32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