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9647号
原告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果园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7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意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万世意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万世意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万世意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五千七百八十二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