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414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29713日出生,汉族,北京邮电大学离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女,19381023日出生,***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昌,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永,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乾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北京邮电函授宾馆103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铭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楼3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坚,总经理。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邮电大学(以下简称邮电大学)、北京盛乾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乾置业公司)、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城拆迁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1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董世昌,三被上诉人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我和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将本应由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争议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意偏袒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野蛮拆迁导致我无法在自有房屋内正常生活,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野蛮拆迁,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们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涉案的小西天东里危房改造项目经过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立项,有审批文件和许可证,完全符合市政府建设要求,并不像***所说违规操作,而且在我们拆迁施工过程当中并未给***造成损失,也未拆除其房屋,***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是无理要求。我们并未破坏***家的防盗门,且***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东里5号楼(以下简称5号楼)33025号楼2202(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都在23层,与楼顶相差23层距离,我们拆除楼顶对其不会造成影响,***所述漏水等情况是因为房屋的老化及其他可能影响生活的问题,并不是我们造成的,故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停止对涉案房屋所在5号楼公共部分的侵害(包括禁止继续拆除楼顶,禁止破坏楼内供暖、排水管道、门禁、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等);2.排除对我所有的涉案房屋的妨害(包括清除楼梯间墙体有害油漆、地面异物、停止在我房屋附近制造噪音,禁止破坏排水管道设施及其他我私有财产和住户共有财产,禁止在小区环境堆放杂物,清除地面碎玻璃类危险异物,禁止在小区制造通行障碍等)。因为近期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曾经在我两间房屋的楼顶注水,导致我的家具和衣物被水淹,造成了损失,要求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停止对我房间注水的行为。3.责令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其中防盗门损失3000元;屋内被水浸泡的物品损失12 000元;我被迫在外租房,从20184月至我恢复居住条件之前,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每月应赔偿我房屋的空置损失费15 000元。4.要求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赔偿我精神损失50 000元,因为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野蛮拆迁的行为给我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及极大的身心伤害。5.判令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恢复供暖,将排水设施、房屋的楼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恢复门禁、房屋的通讯设备设施,能够达到我正常居住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邮电大学职工,2005年经房改购买了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10年,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室对包括***所有的上述房屋在内的“小西天东里19号楼、南平房、东平房、西平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北京邮电大学小西天东里危改项目检测及评定报告》(编号:清检2010-01-034),说明:邮电大学小西天东里19号楼、南平房、东平房、西平房等住宅建筑物位于西城区小西天东里小区,该批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2 521。其中砖混结构的房屋由4575,砖木结构的房屋有15 924,其它结构的房屋有2022。上述建筑物分别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及八十年代。经现场检测及完损等级评定,该批建筑物中一般损坏房(3类房)为4575,严重损坏房(4类房)为16 649,危险房(5类房)为1297。综上所述,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建筑面积合计22 521,占总建筑面积的100%,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7 946,占总建筑面积的79.7%。考虑到邮电大学小西天东里19号楼、南平房、东平房、西平房建筑群损伤情况以及上述建筑物均无法满足北京地区8度抗震设防标准(国家现行规范),基本无修缮加固的价值,建议根据规划进行危房改造。其中涉案房屋所在的5号楼被检测评定为一般损坏房(3类)。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邮电大学作出《教育部关于北京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危房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教发函2011253号):你校《关于申报北京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危房改建(教职工住宅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校基字2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邮电大学小西天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的函》(国管房地2010524号),为促进你校事业发展,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同意你校在小西天校区实施教职工住宅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建项目。二、该项目总建筑面积88 249平方米,其中:教工住宅63 564平方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1310平方米,人防出入口及其他500平方米,保留原配套设施1440平方米;地下22 875平方米。三、该项目总投资37 586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你校教职工集资解决。四、该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该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按照我部的核准意见执行。五、我部不再审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请你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附件: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危房改建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意见。20173月,邮电大学校区建设办公室发出《小西天东里危房改建腾退回迁公告》(第01号):为了彻底改善小西天东里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消除危房及火灾隐患,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本小区实施危旧房改建工程(发文号2015规建字0019号),现遵照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改造的意见》就腾退回迁有关事项发布公告:一、腾退回迁范围:1.东起东西平房东段及育翔小学分校北、西围墙,西至新外大街道路东红线(不含原邮电商店占地及地上建筑);2.南起新外大街28号院北墙,北至新德街道路南红线;3.上述区域内的1-9号楼、东西平房、南平房、28号院北平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均在腾退回迁范围内。4.上述范围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5.腾退回迁范围内的所有权建筑物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使用人),凡出具有效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被腾退人,一律按本小区腾退回迁政策回迁安置。二、本项目的腾退回迁由小西天危房改建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顺城拆迁公司具体实施。三、腾退回迁时间安排与实施办法另行公告;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规划范围内不动产的租赁、转让、新建、改扩建、装修改造及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为。特此公告。

20181月,邮电大学向盛乾置业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盛乾置业公司代收小西天危房改建项目回迁安置差额面积集资款,存入双方共管账户,用于小西天项目建设专项款。委托期限直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成。

后,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开始对***以成本价购得的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实施拆迁、腾退。在此过程中,部分腾退范围内的居民已与邮电大学签约,将房屋交付。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将上述已交付的房屋所在单元的楼顶凿开(不含***所属房屋所在单元楼顶),房屋门窗及部分墙体拆除,并对上、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

一审审理中,***主张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破坏了楼顶并注水,导致***屋内渗水、漏水,屋内物品、装修被水浸泡;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将供暖管道、排水设施、门禁、防盗门、通讯设备设施等破坏;在***所在房屋楼梯间泼洒有害油漆、地面异物;在房屋附近制造噪音;在小区内堆放杂物;遗撒玻璃类危险异物;制造通行障碍等。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对上述行为予以否认,认为并非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所为,与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本案中,***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单位和委托实施腾退、拆迁的单位即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排除对其房屋实施的妨害行为。鉴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即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经教育部批准立项,为改善小西天东里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消除危房及火灾隐患而正在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该项目为邮电大学校区内部的教职工住宅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亦由邮电大学内部教职工集资解决,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也是受邮电大学委托所具体实施腾退、拆迁等事宜。因此,因该工程所引起的房屋腾退、拆迁等纠纷,均应由邮电大学单位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和处理。现***起诉排除妨害要求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排除对其房屋实施的妨害行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系邮电大学内部腾退、拆迁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到的均是其内部的相关不动产和人员的权益。上述矛盾和纠纷应在该项目的腾退、拆迁实施中予以解决,而不宜以排除妨害纠纷作为案由予以处理。故法院对于***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应当指出,因涉案的上述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涉及到邮电大学内众多居民、职工切身利益的工程,由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设,工程的目的是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环境、消除危险隐患,本应是有利于民的好事。在工程实施中,邮电大学及委托的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与被腾退、安置的居民之间应当互相谅解,本着平等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争议和矛盾,尽快妥善解决双方因腾退、拆迁造成的纠纷,以免造成其他居民的不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各方对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仅***提出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将涉案房屋所在单元楼顶凿开,但未就此提供详实的证据;而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于***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对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提供新证据2份:证据1为编号国管房地[2010] 524号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欲证明此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现已经过期,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和审批;证据2为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小西天东里5号楼拆除施工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欲证明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的拆迁行为未备案,属于违法拆迁。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对2份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整个小西天东里改造工程手续合法、完备,在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整改通知后及时进行了整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系邮电大学离休人员,涉案房屋原系***因享受单位福利分房政策,从邮电大学获得的住房,后又按房改政策购买了该房。现邮电大学为了改善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消除危房及火灾隐患,经教育部批准立项,在该区域即邮电大学小西天校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此项目为邮电大学校区内部的教职工住宅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亦由邮电大学内部教职工集资解决,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系受邮电大学委托所具体实施腾退、拆迁等事宜,故因该工程所引起的房屋腾退、拆迁等纠纷,均应由邮电大学单位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和处理。***起诉排除妨害,要求邮电大学、盛乾置业公司、顺城拆迁公司排除对其房屋实施的妨害行为等各项诉讼请求,均系因邮电大学内部腾退、拆迁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到的均是其内部的相关不动产和人员的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直接进行实体处理,欠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5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审  判  员   王军华
审  判  员   刘慧慧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增彬
书  记  员   韩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