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818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河沿芦井村。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
被告:北京中建方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4号院97幢5层512、513、514、5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峰。
被告: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19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晖。
被告: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11号2幢一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高坚。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建方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汪成明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