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385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河沿芦井村。
法定代表人:齐晓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方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院******。
法定代表人:徐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军,男,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2,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宜中,男,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