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3852号
原告:***,男,193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河沿芦井村。
法定代表人:齐晓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方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4号院97幢5层512、513、514、515室。
法定代表人:徐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19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军,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11号2幢一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高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宜中,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建方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照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全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