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1101号
原告: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鲁盖东街。
法定代表人:仁润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天隆大厦103号。
法定代表人:朱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路306号开元新城一期4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仲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布***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巍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