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921民初1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发、余秋伟(实习律师),系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西河一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3523959235。
法定代表人:吴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潮。
第三人:李灰忠。
第三人: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时代佳园1号楼,现住所地孝昌县孟宗大道26号(建浩科技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15971792250。
法定代表人:胡志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兴忠。
原告***诉被告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灰忠、第三人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孝昌县公安局报称李灰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该局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昌公(刑)受案[2018]12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第三人李灰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田振雄
审 判 员  林敬东
人民陪审员  何忠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