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686号
原告:北京市兴安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村委会西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冯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北京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余学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宗跃,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兴安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兴安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兴安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市兴安营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撤诉。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前卫
书 记 员 刘耔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