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00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
原告: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余学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秋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向对方,确实存在起诉主体错误,被告不适格情形,现原告***、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经纬创世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利冉
书 记 员 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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