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096号
原告:北京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北辛庄北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王甜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第三人: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办公楼)1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薛龙奇,经理。
第三人: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余学杭,经理。
原告北京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璟嘉实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久***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久***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久***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利冉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