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20155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桥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有利,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照宏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2017年7月11日发现其所有的北辛安大胡同x号房屋在未与房屋征收中心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灭失,故要求征收中心应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石政决﹝2016﹞3号)》,决定对石景山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A、B区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房屋征收中心。本案被告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拆迁公司、光照宏伟公司之间均为委托关系。***主张的北辛安大胡同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其主张2017年7月11日发现涉诉房屋在未与房屋征收中心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灭失,故要求征收中心应赔偿其损失20万元。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