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535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43号A座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437XW。
法定代表人:王立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陶小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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