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775号
原告:宋某,男,201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夏丽(宋某之母),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宋文龙(宋某之父),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宋文龙,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43号A座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宋某、**、夏丽、***、宋文龙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宋某、**、夏丽、***、宋文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夏丽、***、宋文龙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桂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