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34号
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恒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KIMTAEGY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UMKU7Q。
法定代表人:王中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0万元,并由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