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拓宾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号

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恒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KIMTAEGY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0万元。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财产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