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号
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恒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KIMTAEGY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0万元。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财产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