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拓宾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海某某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308号
申请人: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天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5JA4G2M。
法定代表人:戚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恒通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尹海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3245元,申请人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南京泰川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45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