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19945号
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庸,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杜春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智宝拆迁拆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士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