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0506号
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2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娟,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386号。
负责人:杜彤,主任。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1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新京防质量检测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