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6执1646

申请执行人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0310573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银子村2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9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孟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欠款二万元;二、被告孟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二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孟启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孟启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启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010616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秀山
审判员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