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6755号
原告:洪绵彬,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口市琼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