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异5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9号楼8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女,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甲9号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延龙。
在本院执行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与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电凯瑞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中电凯瑞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电凯瑞公司称,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书;2、撤销对中电凯瑞公司作出的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中能**公司恶意制造虚假不实信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未经核实即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现中电凯瑞公司提出如下异议:1.中电凯瑞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之前多次联系执行法官均无法调取。2.(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的执行标的金额与事实不符,2020年1月9日中电凯瑞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划走1064339.14元,但裁定书中并未列明,执行标的金额未减少。3.2021年11月11日执行车牌号为×××号奥迪汽车一辆,2021年11月16日执行中电凯瑞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草桥支行存款189200元,以上执行案号均为(2020)京0106执250号,既然2021年9月23日已出具新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为何还按照(2020)京0106执250号裁定执行?4.(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中显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认定错误。2021年11月11日执行中电凯瑞公司名下×××号奥迪汽车一辆,2022年2月21日经与执行法官核实,车辆未执行完毕。2021年11月15日中电凯瑞公司到执行庭找执行法官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并沟通财产解决方案,中能**公司代理人在场,并在谈话记录中签字,至今中电凯瑞公司仍在与执行法官沟通汇报银行存款及债权情况。中电凯瑞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有:已向执行法官汇报应到期债权446万元,库存货物货值647万元,已通过网络平台方式进行销售,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空冷岛输煤水处理变频调速系统技术”价值700万元,均可挂网拍卖。目前还有正在签约的合作合同。另外,中电凯瑞公司的上述车辆存在多年冻结状态未拍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多年处于冻结状态至今未执行划款完毕。由于丰台法院两次终结执行程序,导致中电凯瑞公司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中电凯瑞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中能**公司与中电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725.4620万元;二、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1725.46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驳回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59元,由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中电凯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一,2019年9月27日,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250号。2019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电凯瑞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中电凯瑞公司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9年10月24日,中电凯瑞公司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显示如下财产信息:1.中电凯瑞公司名下八家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余额合计1424568.1元;2.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西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3.×××奥迪牌汽车。
2020年1月9日,本院扣划中电凯瑞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4339.14元,并发还给中能**公司。审查过程中已向执行法官核实,其表示该款项作为中电凯瑞公司已履行的部分,将从其未清偿债权数额中扣除。
2020年6月18日,本院继续查封登记在中电凯瑞公司名下×××奥迪牌车辆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因暂未找到车辆下落,故未处置该车辆。
2020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应予准许。该裁定确定终结(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2020年9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能**公司谈话,其表示同意再给中电凯瑞公司一个月的时间,同意对方自动履行,如未按期履行,将申请恢复执行。
另查二,2021年1月25日,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中电凯瑞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中电凯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中电凯瑞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产,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王兆勇买受,拍卖价款合计6500000元,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拍卖价款。该裁定确定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兆勇。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兆勇时其转移。后本院向中能**公司发还案款6415278元。
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中电凯瑞名下财产,显示其名下招商银行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账户余额1191.14元,中国银行北京草桥支行账户内余额189128.79元,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内账户余额56.16元,工商银行北京科技园支行内余额1789.95元。
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中电凯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中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谈话,本院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中能**公司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本院拍卖原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西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不动产,拍卖款650万元,扣除执行费84722元,剩余案款64152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银行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确定: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11日,本院扣押中电凯瑞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车辆及车钥匙一把。
2021年11月15日,中电凯瑞公司及中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谈话,中电凯瑞公司表示:向法院申报财产,目前因涉案车辆已被法院扣押,在威海的仓库及被执行人处还有变频器、成套柜等库存货物。中能**公司表示其同意被执行人将位于威海仓库的存货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的款项交付中能**公司,同时被执行人的应收案款也应该在收回时交付于中能**公司以便偿还案款。本院向双方释明,对于扣押的车辆本院将根据京牌小客车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2021年11月16日,本院扣划中电凯瑞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北京草桥支行的账户内存款189200元,并发还给中能**公司。
2022年3月31日,本院向中电凯瑞公司送达(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本案中,中电凯瑞公司对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围绕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关于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21)京0106执恢25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财产处置措施:首先,本院对中电凯瑞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拍卖,并于2021年8月26日将拍卖款发还中能**公司;其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中电凯瑞名下财产,除银行存款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89200元;再次,×××的车辆档案虽已被本院查封,但在2021年11月11日才被本院实际扣押,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予处置。据此应认定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符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二、关于是否已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相应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中电凯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在案证据,中电凯瑞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该行为已发生于本院作出终本裁定书之后,而其在本案中又主张中电凯瑞公司尚有到期债权、库存货物及专利权可供执行,但无证据显示其在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上述财产并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能**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到庭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据此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电凯瑞公司申报的上述财产,其亦可通过自行变价处置的方式履行债务。另,中电凯瑞公司主张在(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曾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064339.14元,但在(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并未列明。对此本院认为,执行裁定书应当列明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实现的债权,但该情形并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条件。且执行法官认可其履行的该部分数额的债务。因此,本院未在裁定中就该扣划情况进行列明,不足以导致(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的撤销。
综合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中电凯瑞公司认为本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错误的主张,应通过向执行法官提出纠正申请的法定程序救济,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对其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中电凯瑞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何东奇
审 判 员  赵 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笑非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