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异1015号
异议人:***,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甲9号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9号楼8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与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书,恢复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中能**公司恶意制造虚假不实信息,丰台法院未经核实即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通过企查查APP中查询得知中电凯瑞公司属于正常经营的营利法人公司,近年来均有中标合作项目、债权、股权、专利等资产。且中电凯瑞公司仍有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存货、对外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其中中电凯瑞公司对外享有1000多万债权、存货以及价值700万元的“空冷岛输煤水处理变频调速系统技术”的知识产权,丰台法院可以对上述债权进行拍卖或要求持续履行还款责任,但丰台法院未对中电凯瑞公司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综上本案仍具备执行条件,丰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应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中能**公司与中电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725.4620万元;二、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1725.46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驳回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59元,由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中电凯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18元,由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另查一,2019年9月27日,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250号。2020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该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应予准许。该裁定书确定终结(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另查二,2021年1月25日,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6执恢257号。2021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本院拍卖原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圈西路x号不动产,拍卖款650万元,扣除执行费84722元,剩余案款64152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银行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确定: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三,2021年3月23日,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5月21日,本院出具(2021)京0106执异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后中能**公司不服本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追加***为(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本院(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北京中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后***、中电凯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另查四,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表示其收到(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时,知道本院已作出(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
另查五,本院向***送达(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认可其于2022年2月4日收到(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时,知道本院已作出(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但***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即***对(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时已远超60日。因此,***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毕 赢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