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184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1号05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9号楼8层8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41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3316008.22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期限届满前,原告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316008.22元的存款进行保全,并继续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一份作为此次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XXX的账户内资金1316008.22元; 二、继续冻结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草桥支行XXX的账户内资金1000000元; 三、继续冻结北京中电凯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XXX的账户内资金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