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皮业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组织机构代码74159745-7。
法定代表人:牟之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业顺与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9.7万元及迟延利息,缴纳执行费563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1月2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9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控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0年1月9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
五、2020年1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8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0年1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79.7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周福宽
审判员 马凤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