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执恢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44

法定代表人刘京川。

被执行人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

法定代表人牟之秀。

被执行人张钧,男,汉族,19859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9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张堾,男,汉族,19931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牟之秀,女,汉族,1964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89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90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91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92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93号公证书及(2015)京长安执字第13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通执字第5310号。本院于20151124日以(2015)通执字第53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牟之秀、张堾共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5号楼93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此后,本院于20181011日对上述房产依法续行查封。该案于2018917日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18)京0112执恢748号。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31110时依法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牟之秀、张堾共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5号楼93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2019312日,竞拍人胡其伟(身份证号为×××)以8635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5号楼93单元10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其伟(身份证号为×××)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其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胡其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彦孝

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高远
书  记  员   李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