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9023号
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方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玲,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
法定代表人:牟之秀。
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辉煌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何 娇
书 记 员 高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