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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盛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海南华盛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英德市大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韬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大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必武。
上诉人海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大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4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合同签订地为最后签章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所以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英德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也不能确定合同签订地法院,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告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广东省英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汤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