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061号之二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268元,减半收取计102,1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134元,由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龚 旭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