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061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10民初2061号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12,96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12,966.4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