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牛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5民初13158号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牛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2-10栋281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诉被告湖南牛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捷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8000元(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高清非编系统,合同金额为2040000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另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高清非编系统扩容,合同金额为690000元。合同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A、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被告,下同)必须向乙方(即原告,下同)完成首付款30%(金额为207000元整);B、设备到货及系统搭建完成后,试用一个月保证系统正常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完成首付款60%(金额为414000元整):(此次付款后可提供相应项目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系统完成后,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于系统验收合格满壹年后如无售后服务纠纷和产品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另,合同二就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认真全面的履行合同,如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合同一与合同二签订后,原告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且被告亦对上述合同进了全部项目验收。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2350000元,其中就合同一支付货款2040000元,合同二支付货款31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完毕合同一项下全部货款,就合同二尚欠货款380000元以及违约金138000元未支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牛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2015年11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高清非编系统,合同金额为2040000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另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高清非编系统扩容,合同金额为690000元。合同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A、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被告,下同)必须向乙方(即原告,下同)完成首付款30%(金额为207000元整);B、设备到货及系统搭建完成后,试用一个月保证系统正常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完成首付款60%(金额为414000元整):(此次付款后可提供相应项目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系统完成后,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于系统验收合格满壹年后如无售后服务纠纷和产品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另,合同二就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认真全面的履行合同,如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二、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合同所涉及的苹果高清非编系统完成验收。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被告共向原告支付2350000元。 三、在庭审中,原告述称,合同一与合同二签订后,原告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完毕合同一项下全部货款2040000元,已支付合同二项下货款310000元,尚欠合同二项下货款380000元以及违约金1380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合同》、《验收报告》、银行回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公司与被告牛眼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8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3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的确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是违约金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考量上述因素之后,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0%的违约金76000元。 被告牛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牛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0元及违约金76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540元,由被告湖南牛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谢 欢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