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838号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
被告: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7151号港澳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