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533号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女,194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