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86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57172T。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北京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朗城广场(西区)A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5245G。
法定代表人:岳强。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9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说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约定以390000元全部履行后结案,其余款项不再主张,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已收到全部和解款项金额,故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7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划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938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瑞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