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825号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春锋。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