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57172T。
法定代表人:孙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北京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A座4楼DEF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53Q。
法定代表人:张阿琴。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4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5840××××0330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若干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5840××××0330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5日。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若干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新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0××××、粤BX××××的五菱牌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1××××的捷达牌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2××××的奥迪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4××××、粤B4××××的别克牌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XXX的保时捷凯宴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Q××××、粤BZ××××的江淮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本次执行本院共执行回款项人民币若干元。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余款人民币若干元将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全额清偿,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丘碧丽
执行员 胡   小   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媛